最新办理台湾健检医美签证需要什么材料

来源:去台湾旅游网 发布时间:2013-10-30 06:10:42 作者:责任编辑

最新健检医美签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是否还能办理?上海哪个公司还能办理健检医美签证呢?最核心的资料还依旧是财力证明、台湾保证人、和之前在台湾地区无不良记录。

一、 为规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健康检查、医学美容线上申请(办理健检医美签证)程序及发证作业等相关规定,特订定本须知。
二、 申请对象:预计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美容之医疗机构。
三、 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许可来台接受健检医美签证服务:

(一) 年满二十岁,且有相当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银行核发金卡或年工资所得相当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者。

(二) 其直系血亲及配偶得随同申请。


四、办理健检医美去安装应备文件:

(一) 申请书:于及移民署(以下简称本署)大陆港澳地区短期入台线上申请暨发证管理系统进行申请人资料登录,免列印纸本。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证之未成年申请人,请检附大陆地区常住人口登记卡。

(三) 最近二年内二寸白底彩色照片。检附之照片应依身分证之规格办理,并应与所持居民身分证、通行证能辨识为同一人,未依规定检附者,不予受理。

(四)健检医美签证财力资格证明文件:

1. 有相当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于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期间达一个月以上之存款证明或最近一个月内帐户流水单(须盖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章戳)。

 


2.有大陆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核发金卡等级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无限卡(Infinite)之证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扫瞄电子档。 

 

3.经海基会验(查)证之年工资所得相当新台币五十万元(相当于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之薪资所得证明文件(如:公司开立并加盖公司章戳之薪资证明)。但代申请之医疗机构最近六个月内未被扣缴保证金或未经主管机关予以处分者,所附年工资所得证明文件不须经海基会验(查)证。 

 

4.其随行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应检附经海基会验(查)证与申请人之亲属关系公证书(如:出生证明、结婚证书、公安开立并盖有章戳之亲属证明或同户者之全户户口簿)。 


(五)健康检查或医学美容服务计画书。离台后六个月内再申请来台者,需附医疗机构说明书。

(六)申请人在第三地区,应另检附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或澳门居民身分证。

(七)委托书:由旅行社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八)医疗机构制发之收款收据:收据所载大陆地区人民接受健康检查或医学美容之金额,合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立给个人名义者:开立收据之医疗机构为医学中心者,每人不得低于新台币一万五千元;非医学中心者,每人不得低于新台币一万元。 

 

2.开立给代办旅行社转交者:收据总金额应依第一目收费标准乘以申请人数计算,收据上应载明接受健康检查或医学美容如陈XX等XX人,并检附全部人员名册。

 

(九)其他证明文件。


五、 健检医美签证申请程序及发证方式:

(一) 申请程序:


1.由医疗机构以网路身分凭证或帐号密码至本署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健康检查、医学美容线上申办系统申请。

 


2.医疗机构核对申请人应备文件无误后,由医疗机构将第三点第二款至第八款规定之应备文件正本扫描为电子档,上传至本署线上系统(申请资料请以正体字输入),经审核许可并由医疗机构完成缴费后,即可下载检医美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档案格式为PDF档)。 

 

3.由经“交通部”观光局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十条规定核准且未经该局废止核准,或未自行停止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相关业务之旅行业代至本署线上系统申请。 


(二)  发证方式:


1.由医疗机构下载健检医美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列印后,寄送申请人持凭入境。 

 

2.由医疗机构下载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并传送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列印入出境许可证。 


(三) 注意事项:


1. 为维护入出境许可证之列印品质,应使用最新版之PDF阅读软体读取及列印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

 


2.列印本署线上系统核发之健检医美入出境许可证时, 请使用A4白色纸张,并以雷射印表机彩色满版列印。 

六、 证件费:每人新台币六百元,并请于线上系统申请时缴纳。
 

七、 审核期间:审核期间为二个工作天(四十八小时,不含及例假日;如退(补)件,审核期间重新计算)。
 

八、 核发证件种类及效期:发给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其有效期间,自核发之日起算为六个月。
 

九、健检医美签证停留期间: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接受健康检查或医学美容,其停留期间由主管机关依活动行程予以核定,每次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十五日。
 

十、 健检医美签证入出境许可证于入境前遗失者,应依第五点第二款规定之发证方式办理,不得于抵达机场或港口后,始向本署申请遗失补发。未依规定办理者,将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禁止其入境。


十一、 入出境许可证于入境后遗失者,由医疗机构或受委托旅行社于本署线上系统申请补发并列印证件;若于机场、港口出境时始发现证件遗失,可至本署各机场、港口之边境事务队申请补发。


十二、 保证金缴纳方式:

(一) 得以现金、支票(抬头:““内部事务部””入出境及“移民署”)或定存单(一百万)缴纳至移民署,并由移民署开立收据。


十三、 健检医美签证查询资讯:

(一) 本署线上系统相关使用操作相关资讯,请接本署移民资讯组咨询,联络电话:02-23889393分机3818。

(二)申请作业相关资讯,请接本署台中市第二服务站,联络电话:(04)25261087

(三)法令及业务相关资讯,请接本署业务单位咨询,联络电话:02-23889393分机2635。

结束~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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